外资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事项
要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审核转报 |
设定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申请条件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中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
办理材料 |
一、请示文件, 二、提交以下附件: (一)办理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示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原件) (三)项目单位对外签订的进口设备合同 (四)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样表一) (五)项目申请报告(需包含设备采购清单内容) (六)其它相关资料 |
办理地点 |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办理时间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79--63940929 |
办理流程 |
1、受理 2、审查 3、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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