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事项
要素 内 容 事项名称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2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申请条件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之前 办理材料 相关成本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留存。 办理地点 市价格成本监测所(王城路23号) 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9--63938652 办理流程 1.发成本监审通知书;2.经营者提交成本资料;3.初审成本资料;4.实地调查核实成本资料;5.告知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6.听取经营者合理意见;7.制作成本监审报告;8.提交定、市价价格部门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