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事项
要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国家、省级权限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
设定依据 |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4第12号令)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申请条件 |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申报要件齐全的项目 |
办理材料 |
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请示文件; 二、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市级及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市级及以上节能环保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地点 |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办理时间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79--63940929 |
办理流程 |
1、受理 2、审查 3、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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