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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事项

时间:2015-07-29 11:25:34 来源: 发布单位: 访问量: 13660

外资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事项

   要素

                     内  容

事项名称

国家、省级权限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设定依据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4第12号令)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申报要件齐全的项目

办理材料

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请示文件;

二、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市级及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市级及以上节能环保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9--63940929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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