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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时间:2022-08-29 15:37:24 来源: 发布单位: 访问量: 164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公管办、市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细则》,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29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于9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市发展改革委法规与体改科。

        联系电话兼传真:0379—63127585
        电子邮箱:lysfgwfgtgk@126.com

附件: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法规与体改科
                        2022年9月29日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单位(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单位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立项、招标准备阶段统称项目单位,在招标开始至履约管理阶段统称招标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调查研究,合理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下简称项目报批文件)。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只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达到概算深度。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视情况适当简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点多面广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或已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投资概算深度)进行审批。凡在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内的建设项目,视为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报批文件编制完成后与政府投资决策文件、财政资金安排文件一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通过在线平台审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业内人士、专家的意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第七条  招标方案核准。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编制招标方案,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随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八条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章  招标准备
第九条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招标人代表、定标方式等重要事项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研究决策,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采购需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合同等关键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条  严格落实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选取。项目单位采用委托招标的,应当综合考虑代理机构专业能力、服务价格、社会信誉、同类业绩等因素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应审慎选择。若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策划。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标准要求的,项目单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招标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调研分析可能参与招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规模实力、人员资质、技术装备、项目业绩等;研究分析已完成的同类招标项目情况,包括投标人竞争情况、投标报价及投标方案、否决投标、异议事项、招标失败、合同履约情况等;为招标项目确定资格审查方式、标段划分、明确发包人要求、拟定评标办法、定标办法等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招标策划分析情况应经过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记录。
第十三条  落实采购政策。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节能、环保、绿色采购。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洛采购〔2022〕6号),通过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占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报价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并且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原则上评标时应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
招标文件应当全面准确载明节能、环保要求,严格执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和强制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政策。涉及采购国家规定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品目的,应作为招标采购实质性要求,但不得采购未经认证的产品。涉及采购国家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品目的,在评审标准中给予该品目评审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
第十四条  确定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采用通用技术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技术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由行政监督部门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标段划分。项目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技术要求、潜在投标人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按照有利于招标项目实施的原则,结合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标段,标段之间技术关联界面和接口要清晰、明确,便于计量和责任划分。对工程量大、承包商可平行作业的项目,要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度量、精准划分标段,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面向中小企业分包,或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国家对分包的工程由资质要求的,中标人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为若干标段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所有标段要与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内容、核准的招标范围相适应,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招标。
第十六条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同类项目经验和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业章。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概算投资金额。
第十七条  预算控制金额审核。项目单位编制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做好项目预算金额的审核。项目单位应依据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核结果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制定评标办法。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完成项目设计要求、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在经过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由本单位、代理机构和项目咨询单位专业人员研究拟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确定评标方法时,应当综合考虑技术、质量、商务、履约能力、信誉、价格等因素以及项目实施特点,合理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项目单位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制定评标标准时,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事项全面客观,评分标准细化明晰,避免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遵循公平原则,禁止设置“歧视性”条款。评标办法作为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定标方式。项目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制定定标方案,并纳入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定标方案应当包括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

第四章  招 标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登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在线提交项目有关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登记项目进行处理,系统内填报内容错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的,退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补正。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组织方式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达到《关于明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的通知》(洛公管办〔2021〕3号)规定标准的必须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未达到标准的鼓励实施远程异地评标。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以及预计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依据内控制度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对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进行重点审核,杜绝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他性或模糊不清难以判定的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资质条件设置。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招标时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定投标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业绩设置。招标人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应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规范设置,并对类似工程业绩进行明确定义。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不得不切实际、随意、恶意拔高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利用类似工程业绩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影响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通过资格预审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取消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并采取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项目,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的五分之二;园林绿化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5人,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7人,1.5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少于9人。
第二十六条  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制定招标文件的否决条款,并将否决条款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方式集中载明。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集中载明的否决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载明的否决条款为准。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否决条款应当表述明晰、易于判断。
第二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供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免费下载或者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交易系统提出(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的,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异议答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函3日内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异议进行实质性答复。确需调查核实,无法3日内作出答复的应通过交易系统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时间。

第五章  投 标、开标、评标
第二十九条  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缴纳。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汇款的方式按照规定缴纳,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定专门账户代为收取。鼓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信用评级、红榜名单等信用情况进行投标保证金减免优惠,对信用红榜名单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者AAA级的企业实行免缴保证金,信用良好企业和中小企业减半或免缴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串通投标行为分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应当对投标文件通过技术手段作出雷同性提示,预警可能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开评标系统作出的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分析,认定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情况应在评标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进行详细记录。经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否决相应投标人的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对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活动,解密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确定招标人代表及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应当根据内控制度自主确定招标人评委,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担任。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应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相应专业的专家,招标人可以在外省及国家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到通知后,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参评地点和参评项目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评标成员的回避。抽取到的专家有以下情形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机关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利害关系的;
(四)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场发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取消该专家参与该项目评审资格,由招标人按要求补充抽取专家。评标活动结束后发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评标无效,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标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审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评标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除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述标外,不得存在与外界联系的其他方式和途径。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经监督人员同意进入评标室进行系统维护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进入评审室人员的登记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通过数据电文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数据电文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法定媒介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确定中标人,10日内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告知中标候选人延期原因和确定中标人的时间。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方案,不得临时改变。
第四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在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依法指定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无故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项目。
第四十一条  重新招标。以下情形应重新招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经评审后,所有的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或者经否决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的;因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无效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各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工期等要素,涉密项目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四条  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小时内系统自动退还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1小时内系统自动退还除中标人外其他候选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1小时内系统自动退还中标人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保存前期决策、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行、项目管理、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结算评审、财务决算、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等项目全过程资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音视频等资料按规定归档。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做好投诉处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保存。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整体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不得将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终止合同,依法追究中标人责任。
中标人派驻现场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周应在项目现场工作不少于4个工作日。项目部组成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的还需履行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实施过程中确因政策变动、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必须变更的,招标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人士、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论证,并明确签署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及时将变更签证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上且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须就变更签证内容和说明上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单项变更签证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批后转常务副市长审批。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方可计入竣工结算评审。项目变更累计超出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投资计划10%的,建设单位还须重新履行审批或者核准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或追加投资计划。
第四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列支超出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因设计、施工、货物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费用,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重点监控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约、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形,对中标人的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材料管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管理等行为进行管理,并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十条  履约信息公开。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完毕或者项目合同变更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承包单位、项目完成质量、工期、结算金额、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情况、违约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等履约情况信息。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招标人应当退还保证金或保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监管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监督力量,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建立线上线下多种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过程及投诉处理台账,清晰记录监管环节、监督人员、监督处理结果等。
第五十四条  监察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职人员实施监督、调查、处置。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联合监管。建立完善由公安、审计、监察、行政监督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处置制度,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