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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和收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2101 公开日期:2014-01-02 16:41:57 发布机构:C0100 访问量: 2133



洛发改办〔2013〕130号

委相关科(室)及二级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洛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文〔2013〕52号文件精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3〕124号)精神,为做好政府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现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府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项重要整改措施。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为出发点,坚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合理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将价格收费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提高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成立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跃民
      副组长:李克冰  张留海
      成   员:李泓壮、吴锋、王为民、郭小丽、牛义峰及涉及价格收费公开的相关科室(局、所、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协调、实施和督查。办公室主任由王为民同志兼任。
      三、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内容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价格和收费信息包括: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涉及价格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公开管理目录内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及建设平价商店等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
      4.公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听证目录、监管办法及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制定调整价格收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及换证年审的办理程序和时限,依法逐步完善并公开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单位价格行为监管工作信息;
      5.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收费标准,公开其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6.公开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及时公布查处进度和结果。按照洛阳市行政执法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实行全程“透明”的要求,公开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及裁量基准、工作进度、处理结果;
      7.列入价格监测的主要商品价格的监测数据及重要的价格监测信息;
      8.价格收费公开网站的名称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9.委其他科室依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11.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获取价格和收费的相关信息。
      (二)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价格和收费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程序
      根据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安排,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对拟公开的事项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遇有特别重要或对公开后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开事项,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信息公开的正常审核程序:
      1.各科室(局、所、中心)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审定;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信息的,由各科室报送法规科审核,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送法规科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并由法规科负责发布;
      4.各科室根据形势发展或维护稳定认为应该公开的相关事项,由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布;
      5.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公开渠道
      根据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同,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1.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2.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洛阳价格信息网);
      3.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4.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5.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宣传册、公示牌、办事指南等;
      6.其他形式。
      六、公开时间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价格和收费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3.首次全面公开价格和收费信息,按照市政府要求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
      4.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得对申请者收费。
      七、职责分工
      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实施,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宜,起草本委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督促市价格监测中心做好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和每月月底前将网站运行自查情况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
      法规科:收集、整理汇总、发布信息公开中涉及价格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发布需要公开的、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批转及具体实施工作。
      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参与平时和年度考核工作。
      价格调控科:收集、整理并提供价格调控、价格监管、价格调节基金的综合性政策和文件,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平价商店建设、临时调控措施、价格预警预报、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等应公开的综合信息。
      价格管理科:收集、整理并提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分管部分)、制定或调整价格文件、价格听证目录(含收费)、监管办法,制定或调整价格(召开听证会)的办理程序和时限,依法逐步完善并实施对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单位价格行为监管的信息公开。
      收费管理科:收集、整理并提供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执收范围、执收时限,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管理(分管部分)目录及价格,制定或调整收费的文件、监管办法,制定调整收费(召开听证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及换证年审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涉企、涉农、医疗等收费公示制度,依法逐步完善并实施对收费备案事项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收集、提供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及时公布查处情况。公开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裁量基准、处理结果,公开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按要求落实行政执法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的全程“透明”。
      市价格成本检测所:整理、提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产品价格或收费成本信息。
      高新物价所:本所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应向社会公开的价格和收费信息。
      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中心管理范围内应向社会公开的价格和收费信息。
      市价格监测中心: 列入国家、省、市价格监测的主要商品价格和收费的监测数据及重要的价格监测信息。负责委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内容的录入、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考核和责任追究
      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
      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科室领导是否重视,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3.本科室负责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程序、期限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规定,做到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5.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责任追究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本委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单位要按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统筹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达到向社会公开的质量和要求。
      2.增强公开意识。各科室要把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文件精神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明确推进重点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严格按程序公开重点业务信息。要加强对本部门制发文件、信息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把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我们的各项工作之中。
      3.实行信息公开问责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治与教育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委监察室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科室和人员的处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