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发改审批〔2020〕138号
洛阳市外国语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精神,结合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学生公寓每生每期220元。
学生住宿费应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水电费和取暖、降温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用电、用水和设施设备完好,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此批复自2020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你校收费前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