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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索引号: 公开日期:2023-05-05 15:00:40 发布机构: 访问量: 5299

委托单位名称: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0005373412T
法定代表人:付涛
职务: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地址:政和路16号
 
受委托单位名称: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00MB1Q71533N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职务: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主任
地址:开元大道228号
 
为规范洛阳市节能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节能监察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4、《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5、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经洛编〔2022〕65号和洛编〔2022〕122号文件批准,由原洛阳市绿色能源资源发展服务中心和洛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整合组建。
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1、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能耗,电力企业生产和供应活动进行执法监察。
2、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工业领域内节能法律、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用能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用能行为;对服务于我市工业企业的节能服务和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三、委托单位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
1、对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查处的违法案件需立案、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
5、与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单位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责任
1、接受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洛阳市能源发展与节能服务中心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使用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五、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自2023年5月4日至2026年5月3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