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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日期:2023-08-30 10:22:38 发布机构: 访问量: 4611

洛发改环资〔202310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节能审查权限。按照上级节能审查管理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下放审批权限要求,对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列入“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其余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区域节能审查。落实好区域节能审查相关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除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之外,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从“两高”项目管理、能耗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及煤炭消费替代等方面做好研判,确保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效准入要求,确保承诺兑现,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
三、节能验收。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项目(包括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能验收,实现节能审查闭环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选择高水平节能专家进入验收工作组,加强节能验收环节把关。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事中事后监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节能审查与审批(核准、备案)的衔接,主动靠前服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节能审查前期准备,避免出现节能审查滞后影响项目开工、未批节能审查先开工建设等问题;要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在每季度末向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节能审查办法落实情况。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洛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洛发改20173号)废止。

附件:
 
                      2023年8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