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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日期:2023-02-09 17:40:49 发布机构: 访问量: 7079

洛发改招标〔2022〕3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林业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为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通过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市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和市审计局之间紧密配合、相互协作、规范有序、高效快捷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
三、主要任务
        规范涉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犯罪案件的移送、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程序,重点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标王”、“陪标专业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行协作联动,高效有力查办违法案件,依法打击扰乱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联动机制
(一)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要经常通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情况,积极探讨工作改进和创新举措。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局
(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时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涉嫌犯罪行为线索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其中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赂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置;违犯刑事法律,涉嫌其他经济犯罪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有关违法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牵头单位: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案件办理配合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涉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后,认为存在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或其他人员违犯刑事法律的,在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前,可提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前研判。重大案件经审批可牵头成立联合专案组,商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协同办案。
    牵头单位: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及时进行专题会商、专案会商,督促、指导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及时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请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会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重要信息共享机制。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应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和疑难问题研究,互相通报重大案情和信息。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情况应不定期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招标投标涉嫌犯罪的情况信息,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在立案和结案后3日内或重要节点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对移送案件(线索)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等有关情况。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工作职责
(一)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及时互通有关情况,加强协同监管。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线索)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出具情况说明,并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和相关证据,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职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问责,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严肃查处。
(三)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接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信息时,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及时依法查处、侦办、打击阻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提前介入。市公安局应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招投标企业信息、简要案情、调查处理结果等案件有关情况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有关违法情况时,按照规定将相关问题移送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和国企财政资金的合法运行,依法维护国家资金安全,确保财政资金有效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定期研究协作机制建设和重点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具体工作责任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制度,保障协作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学习交流。各招标投标行政督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学习交流,重点加强案件在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违法案件的办理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协作机制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加强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联动协作执法的良好氛围。